为了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全省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规范文明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确保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一、考核原则
《办法》强调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结果真实可靠。同时,注重结合实际工作成效,避免形式主义,真正体现文明单位的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力。
二、考核对象与范围
凡是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评选。重点考察其在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表现,以及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参与情况。
三、考核内容
文明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德建设:包括员工职业道德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
2. 文化建设:如企业文化塑造、职工文化活动组织等;
3. 社会责任履行:涉及环境保护、扶贫帮困等方面;
4. 综合管理:涵盖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多个维度。
四、考核程序
文明单位的考核采取自评申报、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参评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专门的工作小组赴现场核实信息;最后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名单。
五、奖励机制
对于被评为文明单位的组织和个人,《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以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中来。
六、监督管理
为保证文明单位称号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机制。一旦发现获奖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办法(试行)》是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也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相信,在全体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山东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