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单位整体目标的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 绩效工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结合工作实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单位应加强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 德: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 能:指业务能力及专业水平;
- 勤:指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
- 绩: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特点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定期调整优化,确保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每月或每季度末组织一次集中评议会,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初步结果。
第七条 对于特殊贡献或者重大失误等情况可实行专项评估,作为调整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最终考核结果需经公示后生效,并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本人。
第四章 工资分配原则
第九条 绩效工资总额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较大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表现灵活发放。
第十条 坚持向一线骨干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突出激励效果。
第十一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奖金池,用于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独立的绩效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考核小组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单位领导班子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工资考核管理体系,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