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推动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志愿者服务队是由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团体,旨在通过组织和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队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服务社会、提升自我”为宗旨,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负责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同时设立秘书处、项目部、宣传部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队长负责统筹协调全队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具体事务,并在队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职能明确,秘书处负责文件管理、会议记录等行政工作;项目部负责策划和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宣传部负责活动宣传和对外联络。
第三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在校学生,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志愿者服务队。
第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四)优先参与校外大型公益活动。
第九条 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服务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四)完成分配的任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队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第十一条 所有活动必须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成员,服务队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纪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需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志愿者服务队所有。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志愿者服务队
[具体日期]
以上内容结合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与实际操作需求,既体现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又明确了每位成员的责任与权益,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有序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