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利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科学决策、合理规划、依法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环节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初步设计审批等前置条件,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应对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批复是项目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工程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督,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遇到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自检自查,确认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工程交付给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并协助做好交接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