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地区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检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二)受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三)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报告;
(五)开展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生产者责任
第七条 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质监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第四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所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且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也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 当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章 检验与认证
第十三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开展产品认证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质监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构建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产品质量监管环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