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凡涉及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等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均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选择邀请招标,并需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列明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商务条款、投标须知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作出合理报价。
第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定标后,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希望各部门严格遵守执行,共同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