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发放和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转让。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专业资质证明;
(四)场地及设备清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许可证使用与监管
第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或丢失。
第九条 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持证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继续持有许可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