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江苏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升其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能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的实习机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际工作岗位锻炼,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时为企业储备优秀人才资源。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业或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 拥有足够的生产规模和稳定的就业岗位;
3. 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类或管理类岗位;
4. 制定了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
5. 配备了专业的指导人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接收见习生岗位情况说明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见习基地应与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涵盖见习期限、工作职责、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需按照规定标准向见习生支付生活补助费,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活动,邀请行业专家或资深员工开展讲座、交流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提高见习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基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以上就是《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希望可以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也为企业搭建起与优秀人才对接的良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