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代建内容、标准、要求及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市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代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代建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公路项目代建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本办法,共同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