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满足党政机关正常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不得追求豪华装修,不得浪费资源。
第二章 办公用房的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四条 根据党政机关的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办公用房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两大类。
第五条 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消防泵房、垃圾站等。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单位编制人数确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指标如下:
(一)中央级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
(二)省级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5-25平方米;
(三)地市级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2-20平方米;
(四)县级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0-18平方米。
第七条 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一般情况下,正处级以下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第三章 办公用房的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自然采光、通风条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优先选用节能型材料,降低建筑能耗。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办公用房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对于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办公用房,应当通过调剂、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以上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级党政机关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高效、节约、环保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