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行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是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一)企业概况;
(二)风险分析与评估;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预警机制与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程序;
(六)后期处置措施;
(七)培训与演练计划;
(八)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类型,并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备案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已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完善,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评审结果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应急预案,并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技术审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于跨地区合作的重大工程项目,还需将预案上报至省级及以上级别相关部门予以核准存档。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第十条 在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既定流程开展救援活动直至事态得到控制为止。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性的应急演练活动,检验预案的实际操作性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辅助日常巡查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决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不定期地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规定内容,则需经专家论证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主要条款介绍,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