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勘察与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项目,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章 勘察与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将勘察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时,须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即为《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文》的内容概要。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