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作为单位身份和权力的象征,在日常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这些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中关于印章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印章刻制
1. 印章的刻制需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刻制完成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3. 禁止私自刻制印章,违者将依法处理。
三、印章保管
1.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印章状态,防止损坏或丢失。
3. 如发现印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印章使用
1. 使用印章前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 印章不得用于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事宜。
3. 对于重要文件或合同,应双人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印章废止
1. 当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变更时,原有印章应停止使用。
2. 新成立的组织需重新申请刻制新的印章。
3. 废止的印章应及时上交至原备案机关销毁。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印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基本规定,请大家务必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