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管理原则。指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这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办法》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在资产配置方面,《办法》要求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对于新增资产,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对于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则鼓励通过调剂、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盘活利用,避免浪费。
此外,《办法》还特别重视资产处置环节。当事业单位需对资产进行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为确保上述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办法》还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内部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是一部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它不仅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也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将迈上新台阶,实现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