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账户定义
零余额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预算单位开设的一种特殊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照规定用途进行支付,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第三条 开设流程
1. 预算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2.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开户行办理具体手续;
3. 开户完成后,财政部门与开户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四条 使用规则
1. 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
2. 每笔交易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 日终时,账户内资金必须全额清算至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
第五条 监督机制
1. 财政部门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审计机关依法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送
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零余额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立情况、资金使用明细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