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有效控制和减少辐照加工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辐照加工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退役全过程中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辐照加工装置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可控,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必要的辐射影响。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五条 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选址合理性,远离人口密集区及重要设施,同时需满足相关技术标准中关于屏蔽厚度、通风系统等具体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 安装前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可行性报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原定方案。
第七条 所有设备均需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留完整的档案记录备查。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各项任务。
第十条 定期开展剂量监测,及时更新个人剂量计数据,并将结果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一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可暂停作业直至隐患排除为止。
第四章 退役管理
第十二条 当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时,必须提前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处置。
第十三条 整个过程需全程监控录像,确保无遗漏地清理残留物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结语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辐照加工装置带来的潜在风险,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