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凡涉及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审批原则
因公出国(境)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控制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所有出国(境)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方针,服务于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
二、审批权限
因公出国(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级单位由省外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县(区)级单位由同级外事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重要涉外事项,需经相关部门联合审议。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邀请函、行程安排、经费预算等;
2. 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 报送至主管外事部门进行复审;
4. 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5. 出国前须参加外事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四、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实施本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山东省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