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8(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9月18日正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涉及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涵盖工业、农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多个领域。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各类污染源的实时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其排放状况,为环境执法、污染治理及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办法》,各排污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并确保数据传输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设备校验和日常维护,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的数据失真。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数据审核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强化了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动态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宁夏在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实和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宁夏的生态环境质量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助力实现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