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_343-2010)(文字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处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确保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市排水系统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商业及生活污水在排入城镇下水道前的水质控制要求。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污染物浓度的限制,减少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冲击,提高污水最终处理的效果,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
根据标准内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指标:
- pH值:应在6.0~9.0之间;
- 悬浮物(SS):不得超过400 mg/L;
- 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500 mg/L;
- 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300 mg/L;
- 氨氮(NH3-N):不得超过45 mg/L;
- 总磷(TP):不得超过8 mg/L;
- 石油类物质:不得超过20 mg/L;
- 动植物油:不得超过100 mg/L;
- 挥发酚:不得超过0.5 mg/L;
- 氰化物:不得超过0.5 mg/L;
- 六价铬:不得超过0.5 mg/L;
- 总汞:不得超过0.05 mg/L;
- 总镉:不得超过0.1 mg/L;
- 总铅:不得超过1.0 mg/L;
- 总砷:不得超过0.5 mg/L;
- 总镍:不得超过1.0 mg/L;
- 总锌:不得超过2.0 mg/L;
- 总铜:不得超过2.0 mg/L;
- 总锰:不得超过2.0 mg/L;
- 总铁:不得超过10 mg/L;
- 粪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1000个/L。
此外,对于含有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应采取预处理措施,确保其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同时,各排污单位应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本标准不仅为污水排放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也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当地环境特点和污水处理能力,合理制定排放方案,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稳定运行、防止水体污染的重要法规。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