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升科技奖励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导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及后续管理等相关活动。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与申报。
一、奖励类别与设立原则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类。各类奖项的设立旨在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无重大科研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战略;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人需通过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进行提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评审流程与机制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下设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和终评。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专家意见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奖励办法与表彰形式
经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获奖成果将纳入全省科技统计和宣传体系,作为今后科研立项、人才评定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为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设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推动安徽省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