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
(六)处理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的,业主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需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以上即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业主能够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使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