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资支付活动。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对于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此外,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也作出了详细说明。例如,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工资。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了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遵守。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其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最后,《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化、规范化。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总之,《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工资支付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