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模在技术创新、技能传承和管理提升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劳模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工作室是以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名字命名的工作室,旨在搭建一个集创新攻关、技术交流、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劳模工作室的设立、运行、考核及表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设立劳模工作室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室负责人必须是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员工;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
(三)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创建工作室。
第五条 成立劳模工作室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属部门;
(二)经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三)通过复核后由公司正式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工作室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开展活动,重点解决生产一线的技术难题,推广先进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成果。
第七条 定期组织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鼓励跨专业交流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进步。
第八条 注重培养青年人才,通过“传帮带”方式帮助更多职工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每年对各劳模工作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主要从创新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考量成绩。
第十条 对表现优异的工作室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对于连续两年未达到基本要求者,则予以撤销资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至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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